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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返回2017-08-28 339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国务院令第684号
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8月6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南京公司企业律师解读《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些建议:
一、现在不少的县级市、县、区将工商行政管理局由设区的市垂直管理而下放到县、区人民政府直管,并且都已经撤销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牌子,与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称市场监督管理局,把市场管理、食品、药品、产品从生产源头管理,将责任落实到县、区政府,这个非常好。但是从国务院公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文字来看,对于无证无照的监管、查处多次提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查处。我们认为鉴于全国不少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更名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务院在制订该《查处办法》的时候应该考虑到这个情况,不应该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应该称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工业、商业,那么对于互联网等新兴行业、新业态来说这个词内涵已经不够宽泛,已经不能涵盖对于现在的市场管理。所以,不少地方将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到市场监管局是对的。国务院刚发布的《查处办法》将来也应该适时修正机构名称表述为妥。
二、关于其中个别条款,我们认为也应更加科学、规范制定才能起到立法的意义。
如“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譬如,个人从事家电维修,在网上也做广告,收入不错,这种情形属不属于无需申办营业执照情形。既然此种情形已经规定无需申办营业执照,文字中又加上“依法无须取得许可……”,那么,读到这条时,人们不禁要问,此处的“依法”是依照哪部法律的哪一条?这应该要说清楚,否则,这一条制订的无意义了。让人无所适从,毕竟老百姓他不是专门研究法律的,他很难慢慢找究竟还有哪一部法律哪一条规定要要取得许可,要办照。所以,制订一部法律要让这部法律的各方面参与者能很清晰的读懂这部法律规定什么、什么能做、什么是禁止的,违反了要承担什么后果和法律责任。法条不能形成循环,不能绕弯子兜圈子让人无所适从。法律不仅仅是给执法者使用的,更重要的是要让参与主体严格遵守法律了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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