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数额超过25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可否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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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3 638

      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成交额超过250万元或活力超过75万元的,有无可能还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这关键有两点:一是要看案件的具体情节;二是要看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切入点,方法,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辩护经验。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南京金融证券犯罪辩护律师  从事辩护律师职业30年,经验丰富,无罪、罪轻缓刑的成功案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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