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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受贿案
返回2017-05-17 950王某某曾任A省某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在2002年至2006年担任某市法院副院长,分管民事审判第×庭期间,在某安装公司与某娱乐公司、某大酒店民事案件纠纷中,接受某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的请托,做出对该工程公司有利的判决,先后四次收受林某某人民币40万元和美金2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开支和消费,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辩护人在开庭之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线索,并申请法院调取本案的审讯录音录像,同时申请证人林某某出庭,这些申请均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庭审中,辩护人重点分析了录音录像载明的非法取证事实,并对公诉机关和二审法院补充的新证据中涉及的非法取证事实发表了质证意见。同时对上诉人和证人的庭前供述做了比对和分析,更加印证了本案庭前供述的不真实性。最后,重点论述了本案排除重复自白的根据,从而彻底否定了本案庭前言词证据的可采性,推翻了一审判决。
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王某某被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