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拆迁安置房,发生所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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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632

    2010年,被拆迁人李某委托其朋友王某将拆迁安置房作价60万元售予林某,约定李某取得房产证后三月内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6月,该房取得房产证。2011年7月,李某向王某出具书面授权凭证委托其办理房屋买卖包括收款、过户事宜。2011年8月,林某发现涉案房屋已登记为李某与王某共同财产,且王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过户,因要求过户未成,林某起诉。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该案涉拆迁安置房交易时未有房产证,故林某与被拆迁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王某出具了房屋买卖委托内容的书面凭证,此行为也表明其对李某与林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认可、追认,故王某以其不知情、不同意出卖房屋为由提出认为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在取得房产证后两个月内与林某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李某未全面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