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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特色小镇建设在土地使用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返回2017-04-04 1380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6〕176号)、
《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江苏省的特色小镇建设在土地使用方面有以下优惠规定:
在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健康养老、科研、众创空间、工业旅游等新业态的,可实行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划拨供地。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通过老厂改造、厂房加层、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特色产业项目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先行办理供地手续。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及新增计划配套奖励。对3年内未达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次年省按奖励的用地指标数,在下达地方年度计划中加倍扣减。(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