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赠予他人财产是否有效,妻子可否起诉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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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4 663

  主题:方先生瞒着妻子莫女士将370万元钱款赠与朱女士,莫女士发觉后将方先生和朱女士告到法院,要求撤销两人之间的赠与行为,朱女士返还莫女士相关钱款并偿付相应利息。某地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方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朱女士应返还莫女士3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情介绍:2016年12月,莫女士向某地法院起诉称,丈夫与朱女士系情人关系,多年来,丈夫方先生瞒着她以转账及现金方式向朱女士赠与钱款。莫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无权将夫妻共有财产擅自赠与他人,此赠与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应确认无效,要求确认无效,要求朱女士返还受赠钱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某地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上,方先生承认与朱女士系要好的朋友关系,朱女士否认与方先生系情人关系,承认收到方先生转账给付的款项,但认为是两人合伙经营的投资款,现在生意亏损,愿意返还20万元。其他诉请款项,朱女士一概否认。其次,朱女士认为即使是无偿赠与,原告莫女士也超过了一年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2月,方先生交付给朱女士现金20万元,在交付当日,两人曾有谈话录音,其中,方先生称,是刚从银行取得20万元,封条还在。朱女士称,你真是好老公。此外,2014年5月,方先生还陆续通过转账给朱女士350万元。

    法院判决:2016年12月,某地法院对本案作出上述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拥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案涉370万元由方先生给付朱女士,此款系方先生与莫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双方同意方为有效。在莫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方先生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朱女士属无权处分,此赠与行为无效,现在莫女士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应予支持。朱女士应接收的370万元及相应利息。朱女士虽然辩称所接收的款项系方先生交付的两人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但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支持其辩称。关于朱女士提出超过除斥期间的抗辩,法院认为,因此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受合同法关于撤销权一年内行使的除斥期间之规定,而是按法律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起诉都未超过诉讼时效。(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