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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李某P2P网络借贷纠纷案
返回2017-04-01 582主题:P2P网络借款中,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平台撮合形成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后,双方确立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请求还款。
案情介绍:南京某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某网络借贷平台。张某系该平台的注册会员,于2014年6月18日向该网络平台充值20万元。该平台设置的借款流程为:借款人注册并上传认证资料、申请贷款、视频审核+电审、提现。2014年11月,李某向该网络平台提出借款130,000元的借贷申请。该网络平台公布借款标书,内容包括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平台审核后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并于系统后台形成了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于2014年11月15日通过某第三方支付公司客户备付金账户向李某支付了128000元(扣除了居间费)。借款协议和居间协议约定,借款人如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罚息以及处理因纠纷而产生的律师费。借款到期后,李某未按时归还本息,该网络借贷平台向张某披露了李某的信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付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借款的意思,李某具有通过该网络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意思。虽然李某在借款时可能并不知晓出借人的具体信息,但双方通过居间撮合形成了借贷合意。根据平台注册及借款流程,李某在申请贷款时清楚系向一投资人借款,标书注明了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和年利率等内容。平台数据显示李某所借款项由张某提供,故应认定双方通过互联网媒介形成了借贷法律关系,李某应当按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因本案借款协议和居间合同系后台生成保留,没有证据表明李某在借款时知晓其具体内容,诉讼后李某也不认可上述协议、合同条款,故张某据此要求李某承担罚息、律师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张某130,000元及利息。
杨正宏律师建议:随着互联网应用大众化与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井喷式发展。P2P网贷虽然有门槛低,资金运转快,投资理财手续便捷等优点,但也逐渐显现出较大的风险,如网贷平台业务经营不规范,借款人违约的风险高等。本案争议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网络借贷平台公司在交易程序设置上存在不足,借款人在借款时,平台并未披露出借人,也未披露借款合同、居间合同,导致在发生纠纷时披露信息后,发生争议。对于此类问题,监管部门应进一步予以惩治和督促改进。平台公司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投资人在投资P2P网贷时,应选择在预期收益率合理、平台信用好、交易依法合规的平台中开展。切忌在投资中一味追逐超高回报而不注重风险防范。借款人在借款中应恪守诚信,在清楚法律后果条件下,进行与自己还款能力相适应的借款行为。(南京律师杨正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