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甲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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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1339

主题: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时,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同意承保、提高保险费率,或虚构事故理赔的,保险人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等权利。

案情介绍:20121121,吴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智胜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包括智胜人生主险、智胜重疾等附加险。其中智胜人生主险的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被保险人为吴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子吴某某。2014724至同年728日,吴某于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中记载,患者12年前因排尿困难等在某医院行膀胱手术。吴某以乙市军区总医院的住院记录及发票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获得保险金9,000元。之后吴某又以20149月就医的材料再次申请理赔,甲保险公司发现吴某涉嫌保险欺诈,遂于20141118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的决定。吴某于2015720死亡,其子吴某某再次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万元身故保险金遭拒,诉至法院要求甲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20万元。诉讼中,吴某某承认第一次理赔材料即乙市军区总医院的住院记录及发票均系在医院门口购买的伪造材料,法院同时查明吴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常年患肾病的事实。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在投保书中对投保人是否患过肾病进行了明确的询问,而投保人吴某隐瞒了既往病史,违反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2014813,吴某使用伪造的病历资料、发票等申请理赔,故其存在隐瞒既往病史、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构成了保险法规定的“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应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依法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系争保险合同在投保人身故前已经解除,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某诉讼请求。

杨正宏律师评析与提醒:投保人在投保及申请理赔的过程中均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或是有骗保行为,如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消费者应诚信投保,诚信理赔,而保险人则应及时做好审查工作,共同推动诚信、健康的保险市场的形成,使各方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南京金融律师杨正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