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诉施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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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1412

主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介绍:施某系国外某外汇交易平台公司在中国的代理人。根据QQ聊天记录显示,施某主动向单某推荐交易平台,并承诺开户后负责保底并实际操盘交易,随后单某在国内注册为该国外平台账户会员。20151029日至30日,单某投入资金合计30000美元,同时依规则获取了平台赠金4,000美元。其后,单某该平台账户开始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杠杆高达1:500。单某与施某通过电子邮件签订了《共同投资协议》,共同合伙投资。协议约定单某为共同账户资金出资人,施某负责实盘操作,同时还约定若合同到期,单某账户亏损,则施某须支付单某亏损部分资金。自20151029日起至20151128日止,发生了多笔亏损,最终账户结余为5美元。施某自单某的交易累计获得约4000美元佣金。在单某账户发生亏损后,施某一直声称自己不做代客理财,单某将钱转给他后,他直接将钱转给了该国外平台。施某认为其与该国外平台的合作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拒绝赔偿单某投资损失。单某诉至法院要求施某承担投资本金损失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损失、公证费。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参与境外机构提供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属违法违规行为。单某在国内注册外国外汇交易平台账户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规定,施某与单某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无效。由于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施某一再承诺由其操盘并负责保底,鼓励和引导单某到该平台进行交易,其不仅不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而且在出现交易亏损时也未按约支付单某亏损的部分资金,故施某既未尽到一般人所应负有的合理提示义务,也未履行双方的约定义务。不论施某是否对该平台的合法性存在认识错误,其向单某推荐该平台并实际从事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谨慎注意的义务。施某在本案存在较大过错。法院判决施某对单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施某赔偿单某人民币18000元。

杨正宏律师评析:本案单某虽然获得了理财损失60%的赔偿,但依然损失了数额可观的本金,反映出其在金融消费活动中不够谨慎,未能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国内从事国外外汇交易平台外汇保证金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单某在未充分了解平台公司金融产品等情况下即贸然委托他人操作账户从事违法交易,且在知悉账户密码情况下未能及时查询账户情况,监控止损,说明其依法理性交易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金融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加强投资知识的学习,增强自身投资理财能力。(南京金融律师杨正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