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A公司期货强行平仓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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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8 1222

主题:证券公司在履行了通知义务并给予投资者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后,可依规则强行平仓。

案情介绍:201545日,何某与A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并于2015713买入中证500指数合约IC1507。当日134326秒,交易系统向何某发送通知,告知其交易保证金已不足,要求采取追加保证金或减仓措施,否则将依据市场情况进行强平。当日134611秒,交易系统向何某发送通知,告知其风险级别提升为强平,此时何某的持仓风险率为110.36%1506分,A公司工作人员致电何某,告知其保证金严重不足须马上平仓或入金,否则将在收盘前强平,何某询问能否次日再平掉并可能补足保证金。在通话过程中,A公司工作人员又告知何某因跌得太快,已经强平,强平时何某的持仓风险率为256.78%。何某认为A公司的强行平仓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其被强行平仓的损失123,880元及利息损失。

杨正宏律师评析:A公司盘中强行平仓符合系争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A公司在强平之前也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首次通知的效力认定为,在收到通知后无论客户的持仓合约价格如何波动,只要在盘中强行平仓的时间节点该持仓合约仍处于须追加保证金状态,且客户的持仓在此期间保持不变的,则同一交易日中首次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就仍应认定有效。A公司给予了何某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从通知至强平这一个多小时内,何某有足够充分的时间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也具备入金的相应客观条件,但何某并未采取相应措施。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请。(南京律师)

杨正宏建议:期货市场尤其是金融期货市场对各类市场信息的反应迅速、敏感,价格波动频繁,波幅较大,加之期货交易的杠杆规则,市场风险较大。进入该市场的投资者需充分了解交易品种的交易规则,全面准确掌握期货市场的保证金、强行平仓、限仓等规则。在交易的过程中,应严格进行资金管理,善用止损,在某一投资出现的亏损达到预定数额时,及时斩仓出局,以免形成更大的亏损。(杨正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