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类高发罪名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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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1510

一、贿赂类犯罪


贿赂类犯罪是过去一年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毫无疑问是悬在中国企业家头上的第一把达摩克利斯剑。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贪污、贿赂两种罪名,增加了“终身监禁”(俗称“牢底坐穿”)这种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体现了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依法从严的制度刚性和一贯原则。


十八大以来国家坚持“零容忍”严惩腐败犯罪,国企特别是央企成为“主战场”,随着反腐力度不断加大,涉嫌受贿犯罪的国企高管们不断被调查,案件数量呈井喷式增长,不仅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高管的级别之高也是近几年之最。与受贿犯罪相对应的行贿犯罪,同样是本年度重要的风险罪名。随着国家对受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行贿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该类具体刑法罪名如下(9个):


1、受贿罪


【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量刑】


3万-20万的(1万-3万并符合“8种情形”之一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


20万-300万的(10万-20万并符合“8种情形”之一的),三年以上有期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00万以上的(150万-300万并符合“8种情形”之一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8种情节”详见《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单位受贿罪  


【概念】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


单位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虽不满10万但具备“3种情节”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详见1999.9.16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施行)》)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量刑】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参照受贿罪的量刑,详见《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十条)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概念】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


数额较大的(受贿数额较大3万的二倍,即6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受贿数额巨大20万的五倍,即100万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照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的二倍、“数额巨大”的五倍执行;具体详见《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十一条)


5、行贿罪


【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量刑】


行贿3万元以上的(1万-3万元,并具备“6种情节”之一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行贿100万-500万、行贿50万-100万并具备“5种情节”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100万-500万,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贿500万以上、行贿250万-500万并具备“5种情节”之一的、造成经济损失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详见《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概念】


自然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


数额较大的(行贿罪数额较大3万以上的二倍,即6万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行贿罪数额巨大100万以上的二倍,即200万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见《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十一条)


7、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概念】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参照行贿罪的量刑,具体详见《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十条)


8、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


个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量刑】


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下、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备“4种情节”之一的,对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处罚。


(详见1999年9月16日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施行)》)


9、单位行贿罪


【概念】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但是具备“4种情节”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详见1999年9月16日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施行)》)


二、侵吞资产类犯罪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不同主要是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严密、完善的财经制度缺位,为企业家侵吞窃取资产提供了客观可能。另一方面,企业家们的“职务行为”由于缺少必要的监督,是造成企业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资产的重要原因之一。


该类具体刑法罪名如下(3个):


1、贪污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量刑】


2、职务侵占罪


【概念】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


数额较大的(贪污数额较大3万以上的二倍,即6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贪污数额巨大起点20万以上的五倍,即100万以上),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参照贪污罪中的“数额较大”的二倍、“数额巨大”的五倍执行,详见《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十一条)


3、私分国有资产罪


【概念】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


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详见1999年9月16日最高检《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施行)》)


三、挪用资产类犯罪


挪用资产类犯罪与侵吞资产类犯罪的不同在于,挪用资产类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资产类犯罪包括两个罪名: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无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企业家都是利用其职务行为实施的,侵犯单位资金的使用权的行为。不仅扰乱单位对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而且严重侵犯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面临资金使用上的风险或实际损失。


该类具体刑法罪名如下(2个):


1、挪用公款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量刑】



2、挪用资金罪


【概念】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量刑】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详见《贪污贿赂案件解释》第十一条)


四、欺诈类犯罪


欺诈类犯罪(不含集资诈骗罪)是本年度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案率最高的经济犯罪类型。企业家在追逐经济利益时会比较行为的成本与收益,如果收益高于成本,企业家就会选择追逐利益,甚至铤而走险,通过欺诈的方式追逐利益,而如果欺诈犯罪的成本高于所取得的利益,企业家将无利可图,欺诈类犯罪尤其是合同诈骗犯罪会相应的减少。对于企业家而言,实施欺诈类犯罪成本低是该类犯罪多发、频发的原因之一。


该类具体刑法罪名如下(7个):


1、诈骗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量刑】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详见2011年4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河南省为例,诈骗数额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分别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2、合同诈骗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


同诈骗罪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概念】


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详见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


4、贷款诈骗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情形(具备任一即可):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量刑】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条,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5、票据诈骗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骗取数额大财物的行为。


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情形(具备任一即可):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量刑】


同贷款诈骗罪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个人、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分别在1万元、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追诉)


6、信用卡诈骗罪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情形(具备任一即可):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量刑】


同贷款诈骗罪


(详见2009年12月3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虚假诉讼罪


【概念】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融资类犯罪


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样是本年度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随着能源、房地产等企业逐步告别暴利时代,大幅度、盲目扩张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银行抽离贷款,融资渠道不畅,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严峻形势,大范围的企业持续性增长乏力,将融资的渠道转向民间。然而,资金链一旦断裂,企业家将面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惩罚,一些企业家不堪重压,选择“跑路”来逃避责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分在于,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司法解释,具有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7种情形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该类具体刑法罪名如下(2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具体量刑见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集资诈骗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就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刑法修正案(九)》废除本罪的死刑)


(具体量刑见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渎职类犯罪


2016年11月震惊中外的“8.12”天津爆炸案一审宣判,在49名被告人中,有11名来自中介评估机构和设计单位的人员,因虚假提供证明文件获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3年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首次明确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在当下中国的国企耦合了计划经济、资源掌控、行政垄断以及意识形态等多重元素。国企能够在权力与市场之间自由穿梭,为国企高管腐败渎职埋下祸根。渎职犯罪最为显明的特质是渎职行为与贪污贿赂相伴随,随着国家严厉打击贪腐犯罪,对腐败犯罪实施“零容忍”的政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井喷的同时,也必然附带出大量的渎职类犯罪案件。


该类高发具体刑法罪名如下(5个):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概念】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概念】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概念】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概念】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量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概念】


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七、不正当经营类犯罪


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也是国家规制竞争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不成熟不仅催生公权力的腐败,同时也造成一些市场主体依托其排他性优势地位扰乱市场秩序,其中就包括一些涉黑经济体、传媒经济体等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正当交易等犯罪。


另外,这两年企业家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也有增长之势。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正当交易“潜规则”,实则是市场体制的毒瘤,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不亚于腐败犯罪。


该类具体刑法罪名如下(7个):


1、非法经营罪


【概念】


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是指以下四类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量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内幕交易罪


【概念】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强迫交易罪


【概念】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属于强迫交易: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量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串通投标罪


【概念】


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详见2010年5月7日最高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5、敲诈勒索罪


【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施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基本构造:对他人施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量刑】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见2013年4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河南省为例,敲诈勒索数额为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上分别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6、假冒注册商标罪


【概念】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详见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7、侵犯商业秘密罪


【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权利人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具备任一即可):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量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详见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八、制假售假类犯罪


媒体对本年度的制假售假类犯罪关注度较去年有所下降,倾向于关注重特大案件。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药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关系到千千万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上海福喜集团食品安全事件则进一步说明了政府管控食品安全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疏漏。


另外,对制假售假类犯罪惩罚力度小,这些制假售假者在高回报率的利益驱动下,倾向于选择犯罪以获取高额理论。完善对制假售假者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假售假者的惩罚体系将是必然趋势。企业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并逐步从粗放型、扩张型向集约型、创新型企业转变,是规制制假售假类犯罪的必由之路。


该类具体刑法罪名如下(3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


【量刑】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假药罪


【概念】


自然人或者单位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本罪中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概念】


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量刑】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九、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


近年来,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逐年上升。在利益的驱使下,行为人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通常是为了实施其他经济犯罪,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因此,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并严重危害经济秩序,这也是诈骗类犯罪高发的同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案发量也会随之上升的原因。虽然伪造证件、印章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但因其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困难。


该类具体刑法罪名如下(4个):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概念】


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是指没有制造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3、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概念】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概念】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量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事故类犯罪


2015年11月,“连霍高速三门峡义昌大桥爆炸垮塌案”一审宣判,在7名被告人中,宏盛花炮制造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根林,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6年11月,“8.12天津瑞海公司特大火灾爆炸系列案”一审宣判,49名被告人中,天津港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犯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七年,另犯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上述两个案件,涉事公司的负责人均被判处死缓,是近年来最为典型企业家触犯重大事故类犯罪案件。其中“义昌大桥案”造成14死18伤后果,“天津爆炸案”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后果。可谓触目惊心,警钟长鸣。事故类犯罪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凸显安全生产的重要性。2013年最高检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然而,在实践中,仍然有些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排除,而是让工作人员在无基本劳动安全保障下工作,从而酿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惩安全事故类犯罪,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样需要严惩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该类具体刑法罪名如下(4个):


1、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


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


本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量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概念】


本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4、危险物品肇事罪


【概念】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量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