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犯行贿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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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849

    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某市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汉族,大学文化。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市检察院取保候审。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行贿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x为了与张xx(另案处理)搞好关系,为日后赢得其支持和 帮助,自2006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李x均送给张xx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6月,李x向张xx提出帮助安排其子李xx工作,并借张xx出车祸住院 之机给其送人民币20000元。李xx于当年7月被安排上班。同年11月,李x为了感 谢张xx,再次给其送人民币50000元。

    2012年,张xx调任,其搬家时,李x又委托同事侯xx送给其人民币10000元。

    2014年10月30日,李x主动到市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 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指定管辖函、线索登记表、抓捕经过、自首证明、破案经过、李x户籍证明、市检察院关于张xx涉嫌犯受贿罪立案决定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张xx职务任免通知、关于张xx工作分工通知、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李xx、侯xx、张xx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审判情况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为了谋求国家工作人员张xx在工作上关照以及帮助安排儿子工作,而送给其人民币140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 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李x在被追诉前即主动向检察机关交待行 贿行为,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南京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