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杨利雪与被上诉人南京酒在手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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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1260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终字第3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利雪,女,汉族,1973年7月13日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恺晖,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酒在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11号36幢111室。
法定代表人孙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正宏、杨娅,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利雪因与南京酒在手酒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利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杨利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利雪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民
代理审判员  蔡晓文
代理审判员  鲍蓉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莫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