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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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401

        一、刑法条文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五、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