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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游戏代练升级的外挂软件行为如何定性?
返回2016-12-30 467王某在玩网络游戏过程中了解到利用非法“外挂”程序可以替游戏玩家“代练升级”并从中牟利,于是向他人购买名为“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并与该程序卖家协商由王某负责代练及收费。此后,便雇佣员工帮助游戏玩家使用“冰点传奇”的“外挂”程序代练升级,对抗盛大公司游戏保护措施。至案发时止,收入200万元,购买外挂软件支付170多万元。
“冰点传奇”是使用“外挂”程序直接连接游戏服务器,同一台计算机可同时运行多个“冰点传奇”程序。利用“冰点传奇”程序可同时登陆多个《热血传奇》网络游戏账号。该“外挂”程序通过游戏封包的加密与解密算法的破解、游戏指令与数据结构的筛查、游戏地图文件的破解与转换等方法,通过发送网络数据包攻击、入侵游戏服务器,以达到增加和修改使用用户游戏的参数数据库里生存和成长的过程体验。该“外挂”程序修改了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帮助《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完成自动化循环操作,该程序绕过了正常的游戏客服端与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协议,使盛大公司计算机系统中正常的客户认证功能受损,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同时破坏了网络游戏规则,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争议很大。辩护律师认为:
一、依照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管理,而不能是对某一个具体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侵犯。公诉机关认为王某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干扰了《热血传奇》游戏的正常运行,严重影响了盛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秩序,故指控王某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与指控的罪名是相互矛盾的。
二、我国《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只能是国家关于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有关规定,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不是国家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能作为认定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
法院查明并认为:一、“冰点传奇”“外挂”软件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盛大公司所经营的《热血传奇》游戏是经过国家版权局合法登记的游戏软件,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人购买、使用的“冰点传奇”“外挂”程序软件在出版程序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内容上也破坏了《热血传奇》游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肆意修改盛大公司《热血传奇》游戏的使用用户在服务器上的内容,不仅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鉴于“外挂”等行为对国内游戏产业的侵害和对合法经营秩序的危害,2003年12月,新闻出版总署等六部门亦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指出:“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外挂”行为既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
二、被告人利用“外挂”软件从事“代练升级”,收取费用,是对该非法“外挂”程序的发行、传播,属于出版非法互联网出版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